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告 游双星 被告 吳國池 吳佩芬 之繼.
黃淑媛 吳佩芬之繼.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事先以書狀補陳下列事項,並將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㈠、所提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及九十八年六月七日二份估價單上所載各項工程,哪些部分業經驗收完成。
㈡、請特定原告所主張其中業有八成已驗收完成係指何部分。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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