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楊文佐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楊惠雲 被告 楊葉冬梅 訴訟代理人 楊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竹調字第157號(後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225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7月29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確認界址事件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閱明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