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8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8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886號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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