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訴人 吳喜騰 即原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享焱芳慶 土木包工業因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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