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 黃群益
何治 黃勝男 黃德男 黃伸男 黃晉忠黃文士之 . 黃晉永 即黃文士之. 黃復昌 黃富藏 黃保華 黃文顯黃保來承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王美蘭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上訴人 許水山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黃坤池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黃蘇瑞梅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黃進一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住高雄市○○區○○街○○○號 黃進雄 住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福壽巷79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吳錦雲 住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福壽巷79號上訴人 林欽財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訴人 黃進參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黃進添 住新北市○○區○○路新生巷19號 黃進國 住新北縣○○區○○路○○○巷○○號3樓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楷修 住高雄市○○區○○村○○路○○號上訴人 林金滿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林正忠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林金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 施秉慧 (即 黃番王 之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1訴訟代理人 張佳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1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設高雄市○○區○○○路○○號18樓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上訴人 黃隆裕 (即 黃陳哖黃文雅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
之2(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世明 (即黃陳哖、黃文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田寮區七星村田埔8號 黃秀英 (即黃陳哖、黃文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 黃博明 (即 黃繼絒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黃國泰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黃勇文 住高雄市○○區○○路464之6號 黃朝瑞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黃天合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黃金智 (即 黃媽力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9 黃雅婷 (即 黃金獅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1樓之6 黃雅琪 (即黃金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號1樓之6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因上訴人黃文雅已於97年10月16日死亡,並應由黃隆裕、黃世明、黃秀英承受訴訟,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並另行裁定承受訴訟事宜,此部分請被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為適當之聲明,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 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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