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甘興國 被告 黃郁甚
朱桂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後段關於「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連帶給付原告壹仟捌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0元(465+465×3=1,860),此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已詳為論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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