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2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