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九號
原告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藍丁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