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鄭錦炎
鄭羽真 鄭凱駿 被告 張鈞傑
海洲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張清智 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上一人代表人 周德陽 被告惠盛醫院上一人代表人 林獻鋒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39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