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何亞軒 法定代理人 何雲欽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葉威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