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8號上訴人 羅素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效琪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4000元(計算式: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43萬20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5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上訴人僅繳納8595元,尚欠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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