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 胡育進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