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7723號聲請人 羅劍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尤秋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票提示日。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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