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 王毓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朱雪璋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7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46,7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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