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99號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潔 律師

被上訴人 侯素秋

陳景嵩 (即 陳鐘月妹陳紹基 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景遠 (即陳鐘月妹、陳紹基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咏彤一丼商行

被上訴人日萬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仲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祁芳 律師

被上訴人 蔡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陳筱蓉

法官陳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吟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