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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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9月2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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