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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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9月2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