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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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清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清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清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112/10/09-112/11/01」、「112/10/09-112/11/01」、「112/10/08-112/11/01」,附表編號4、6所示之宣告刑之罪數應為「12罪」、「14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17、129至143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⑵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968、13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⑶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37、85、131、139、142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雖於陳述意見書中表示「不合刑,等全部判刑確定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惟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件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依法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罪)

犯罪日期

112/10/30~

112/10/31

112/10/24~

112/10/31

113/01/10~

113/0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6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63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號等

判決日期

113/05/01

113/06/18

113/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6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63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8號等

確定日期

113/12/18

113/07/16

113/09/01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4罪)

犯罪日期

112/10/09~

112/11/01

112/10/09~

112/11/01

112/10/08~

112/11/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07/31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

374號等

確定日期

113/09/05

113/09/05

113/09/05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10/11~

112/10/17

112/10/20~

112/10/23

112/10/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2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28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671號

判決日期

113/08/19

113/08/19

113/09/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3671號

確定日期

113/10/01

113/10/01

1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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