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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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告 謝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472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23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268,967元
1
利息
268,967元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12日
(31/365)
12.53%
2,862.32元
2
利息
268,967元
113年12月13日
114年1月23日
(42/365)
15%
4,642.44元
小計
7,504.76元
合計
276,472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