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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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訴人 楊坤興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上訴人 黃柏鈞

黃正豐

黃崇道

黃崇亮

黃柏誠

黃正杰

黃正超

黃喜虹

黃陳麗雪

黃郁菁

黃建彰 (即 黃崇智 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銘 (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偵 (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勲 (即黃崇智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耕地租佃補償費事件,茲因附表所示土地即承租耕地屬臺中市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民事判決意旨,自辦市地重劃後租約之處理方式,應優先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規定,無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餘地,兩造就此應再陳述意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附表】

承租土地

土地面積

承租面積

臺中市〇〇區〇〇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8,911㎡

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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