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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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鑫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浩汽車貨運股份

法定代理人 鄭楨馨

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朱家寬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台東縣農會戴振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113年6月30日

30,140元

TA0436512

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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