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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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鑫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鄭楨馨
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朱家寬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一
台東縣農會戴振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113年6月30日
30,140元
TA0436512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