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7月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6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辰品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18,935元│405008││││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