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王雋硯 被告 林漢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