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債權人 石世宜 上列債權人石世宜因與債務人 翁玉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石世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依年利率百分之六給付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