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王傳隆 被告 周芃逸
詹崴丞
林○軒(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吳○玉(即林○軒之母,年籍詳卷)
林○憲(即林○軒之父,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周芃逸、詹崴丞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對被告周芃逸、詹崴丞、林○軒、吳○玉、林○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