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罰 金玖佰 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騎未懸掛車牌之機車行經高雄市一心、民權路口時,被警發覺攔檢,因不滿警察欲開罰單,竟對執行執務之警員 李中皓 公然辱罵:「幹!」、「警察很大嗎?」、「現在是戒嚴嗎?」等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復有李中皓撰寫之報告乙紙附卷可佐,應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查「幹」之一字,依社會通念、一般人之認知,係不雅、輕衊之詞,雖因個人之修為不同,漸有成口頭禪之習慣,惟本件當時係因警員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復大聲喊「警察很大嗎?」、「現在是戒嚴嗎?」,綜合其語意、聲調,應認有侮辱之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審酌被告與友人因共騎機車被警員開罰單,情緒失控,竟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為侮辱之言語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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