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豐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豐行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