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2,8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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