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楊志偉 被告東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武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灃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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