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李滄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永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