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進發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9號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該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2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而其所犯之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5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其所犯之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6至10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7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各次犯罪之犯罪日期相距期間,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爰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0日至105│105年6月6日│105年11月19日│││年11月23日上午9時15│││││分為警採尿前之某時許│││││(聲請意旨誤載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3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68號│字第4748、6591號(聲│字第4748、6591號(聲││││請意旨漏載第6591號,│請意旨漏載第6591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5年度審訴字第2158│105年度審訴字第2158│││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8│、106年度審訴字第18││事實審│││4號(聲請意旨漏載10│4號(聲請意旨漏載10│││││6年度審訴字第184號│6年度審訴字第184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6年05月31日│106年6月22日│106年06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5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58│105年度審訴字第2158││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8│、106年度審訴字第18│││││4號(聲請意旨漏載10│4號(聲請意旨漏載10│││││6年度審訴字第184號│6年度審訴字第184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判決│106年06月20日│106年7月11日│106年07月11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3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備註││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19日│106年3月8日│106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01、1077號(聲│字第1001、1077號(聲│字第757號│││請意旨漏載第1077號,│請意旨漏載第1077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7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27日│106年07月27日│106年8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670││判決││││號││├────┼──────────┼──────────┼──────────┤││判決│106年07月27日│106年07月27日│106年8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4至5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備註│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105年12月23日│106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83號│字第2325、2481號(聲│字第2325、2481號(聲││││請意旨漏載第2481號,│請意旨漏載第2481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51│106年度審訴字第1053│106年度審訴字第105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51│106年度審訴字第1053│106年度審訴字第1053││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8月23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下午6│││││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02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9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6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98││││判決││號││││├────┼──────────┼──────────┼──────────┤││判決│106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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