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玫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