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鄭國源
鄭敬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劉璧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