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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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RANVANHAI(中譯: 陳文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然聲請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及聲請事項本票金額、目前尚欠金額均繕打為新臺幣71,440元,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