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0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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