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黃金銘 即 黃洪美 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黃金銘即黃洪美足之繼承人因與相對人 陳近祿 之全體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金銘即黃洪美足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近祿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查報其法定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