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 林易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易韋所有彰化縣○○鄉○○段○○○○○○○○號之第一類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台端稱債務人未支付利息,請問債務人應於何年何月何日支付多少款項之清償日到期約定證據為何?請提出雙方於108年10月28日訂立之借款契約。
三、若未能提出借款契約,請提出本票原本。由於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係於何年何月何日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票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