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10號聲請人 葉宏燈 即財團法人東莞台商育苗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莞台商育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民國109年4月21日所補陳之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本次修正前所施行之條文」欄所載之原捐助章程條文內容,核與聲請人本件聲請時所卷附之修正前捐助章程條文(經聲請人107年6月23日第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內容不一致。聲請人應予查明究其108年11月8日第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為本次捐章程修正前之原捐助章程內容為何?如有錯誤,應予更正,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正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正確之原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