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卓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忠陳德霖 之繼承人、 王錦釵 即陳德霖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倘漏未提出,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以陳慶忠即陳德霖之繼承人、王錦釵即陳德霖之繼承人為相對人,惟未提出陳德霖之繼承系統表及查明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是本院乃於民國109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然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迄今逾期仍未補正,而致本件相對人為何未予特定明確,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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