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請人 陳宇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千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票票號NO0000000之到期日(為曆法所無之期日)。
二、請敘明債務人已清償10790元部分係清償何票號之本票債務,並就已清償部分更正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