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黑馬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103年12月3日│84,000元│UA0000000││││ 沈克勇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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