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芷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 林芷瑜 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於106年2月7日送達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弟 林言栩 ,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0
6年2月1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6年3月15日裁定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6年3月20日送達林言栩,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