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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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宗亮
文賜美
相 對 人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余宗亮、文賜美各供擔保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元後,本院
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八二九九四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
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七年度新簡字第一三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
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12項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係訴外人即債務人 余爵宏 之父親即訴外人 余振福 出資購買,
於余振福過世後,由余爵宏與余爵宏之兄即聲請人余宗亮共
同繼承,並由余爵宏代為保管,聲請人余宗亮就系爭動產應
有部分2分之1有所有權。另聲請人文賜美對余爵宏有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執行事件分配表上次序4所載之債
權,除以該債權利息扣抵承租余爵宏「臺南市○○區○○路
○段00巷00弄00號」建物2樓之租金外,另對余爵宏所繼承
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上開聲
請人之權利均屬得以排除債權人即相對人張秀鑾強制執行之
權利,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
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中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於判決確定前停
止執行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執行卷宗及本院10
7年度新簡字第13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
害額定之。經審酌相對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
清償借款強制執行查封系爭動產,其中系爭動產之價值為新
臺幣(下同)66,000元,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868號民
事裁定核定在案,故因停止執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
額為66,000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自為相對
人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之損失,而
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66
,000元,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簡易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0個月
、第二審為2年計算,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可
推定為2年10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依此計
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
為9,350元【計算式:66,000元×5%×(2+10/12)=
9,350元】。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
額為9,35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任婉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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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價值(新臺幣;元)│
││││││├────┬────┤
│││││││單價│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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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製桌椅│組│1│臺南市安南區安│桌子、個人椅、雙人椅、三人椅│30,000│30,000│
│││││通路4段47巷23│各一個,邊桌二個。位於一樓。│││
│││││弄86號│封條編號: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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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櫃│個│2│同上│玻璃門,位於一樓。封條編號:│2,000│4,000│
││││││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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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展示櫃│個│1│同上│位於一樓。封條編號:10017。│2,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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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衣櫃(木製)│座│1│同上│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18。│12,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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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屜櫃(木製)│個│2│同上│五層櫃、三層櫃各一個。位於二│2,000│4,000│
││││││樓。封條編號: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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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液晶電視(小)│個│1│同上│品牌:LG。位於二樓。封條編號│800│800│
││││││: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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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冷氣│台│1│同上│品牌:ADC。位於二樓。封條編│1,200│1,200│
││││││號: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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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梳妝台(木製)│組│1│同上│附鏡桌子、椅子各一個。位於二│4,000│4,000│
││││││樓。封條編號: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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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辦公桌(L型)│組│1│同上│二張併用。位於二樓。封條編號│2,000│2,000│
││││││: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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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抽屜櫃(二層)│個│1│同上│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5。│5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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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抽屜櫃(三層)│個│2│同上│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6。│2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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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衣櫃(三門)│座│1│同上│位於三樓。封條編號:10027。│5,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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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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