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計算紙簽單叁張、紅包袋壹個、帳冊壹本、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