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823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3日│96年7月15日某時││││下午5時1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24號│129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00│98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7日│98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00│98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號│││├───┼─────────┼─────────┼─────────┤│判決│確定│97年4月28日│98年5月1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