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重大,且犯案多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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