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宣示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七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前開裁定於當事人欄多列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 陳鄭權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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