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為前揭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是本院認應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雖聲請人 陳明 其乃主動投案,實無逃亡之虞,又家中尚有年幼子女及年邁之雙親亟待照顧等情;惟被告既係逃亡在外而遭通緝後,始返國歸案,當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甚明,綜上,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