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訴字第八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八十七年訴字第八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