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郭柏陞 被告 王俊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07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