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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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惠玲 、 陳孟鈺 間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盟佳